智專公司代理香港商標注冊申請之審查意見答辯成功 |
[ 時間:2013/1/29 9:59:15 來源/作者:- 字體:大 中 小 瀏覽:4181 次 ] |
本案涉及的商標為“K-O”,申請類別為第38類,指定的服務項目為無線電廣播、電視播放、電子郵件等,注冊號為300874297。本案的代理人是段淑華。 通知中表明注冊處處長認為“K-O”意指“拳擊”,當“K-O”應用在申請服務上,如:無線電廣播、電視播放、電子郵件等,消費者相當可能理解為服務與拳擊資訊有關。由于題述商標純粹用作指明申請服務的種類及特性,因此拒絕該商標注冊。
對于商標注冊處處長的意見,本案代理人首先與商標申請人溝通得知該商標還未在香港使用,因此排除了因使用而獲得顯著性的可能,本案代理人認真分析了商標注冊處處長的意見,認為通過辯駁有可能獲得注冊,且與申請人進行了溝通,得到申請人的認可后,本案代理人于2007年11月29日向香港知識產權署提交了答辯材料,答辯材料中的辯駁理由均針對審查員提出的拒絕理由一一作答,從商標的外形、含義等方面作解釋,此外還引證之前已在香港獲得注冊的類似情況的商標。如:“美國蘋果電腦公司就在第38類“無線電廣播、電視播放、電子郵件等”服務項目上注冊有“蘋果”文字商標(其注冊編號為200500041),而這種服務當然可能載有介紹“蘋果”這一事物的內容,貴處沒有也不可能認為“蘋果”文字將直接表示本服務的種類及特性。本申請商標“K-O”也是如此,貴處將該標志與本服務的種類及特性聯(lián)系起來是理據(jù)不足的,更何況前文已經(jīng)詳述,“K-O”并不是“KO”,并不具有特定的含義。”
|
Copyright 2002-2024 珠海智專創(chuàng)新設計服務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