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裁定 |
如何申請商標爭議裁定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禁止商標注冊的絕對理由),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它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提出爭議裁定申請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關于保護馳名商標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關于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未經授權自行注冊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標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關于保護地理標志的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關于不得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爭議裁定申請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可以自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對于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提出爭議裁定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后,將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提交爭議裁定申請需提供的文件材料
1、被爭議商標的有關信息
2、引證商標的有關信息或其他類型的在先權利的有關信息
3、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如果是英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譯)
4、爭議理由和證據材料
5、經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一份(國內單位需蓋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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